本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1.1.1 选题背景
21 世纪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 15 年关注三农问题,这表明,三农问题仍是国民经济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信贷信息不对称,即使存在着大量的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不具备合理配置资金解决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能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我国的正规金融(包含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把资金大多贷给大中型企业,而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村小微企业、农户的生产融资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受到正规金融的排斥,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相对匮乏,促使人们对以往的农村信贷模式进行反思。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反哺回流机制,通过对农村信贷模式进行重新设计,充分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和乡村中介的信息收集、契约执行等优势,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难题。
1.1.2 研究目的
本论文从金融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多元法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联结制度加以研究。从农村金融联结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从法学视角对农村金融联结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农村金融联结有序健康发展,使其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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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农村金融联结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对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的研究陈醇在《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中认为,金融领域的合同群落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要应对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整体看待金融领域的合同群落,而不能只以单个合同为规制对象。①郭春林在《金融联结:打通农村金融生态圈》中认为,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最大程度的防范农村中介的金融风险。②章敏、李延敏在《农村金融联结的风险评价——以山东省大村镇食用菌合作社为例》中认为,影响农村金融联结风险的主要因素是信用因素、政策因素和自然因素。①第二、对农村金融联结监管方式的研究王曙光在《普惠金融:中国农村金融重建中制度创新与法律框架》一书中认为,通过建立普惠性金融法律制度可以破解农村“二元”金融结构,使农户都能够享受到普惠性金融服务。②刘丹、张宁、王翌秋在《农村金融联结激励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中认为,应对非正规金融的业务活动、内容、纠纷处理机制及风险防控等进行法律规范,对于一些非法的高利贷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③第三、对农村金融联结履约问题的研究胡士华、郭雨林、杨涛在《信息不对称、金融联结与信贷资金配置》中认为,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契约的履约状况受到该地区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④李延敏、房琳在《农企合作与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的筛选》中认为,订单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会影响农户的还款能力和合作意愿,提高农户收益水平会降低违约风险,有利于农村金融联结的实现。⑤第四、对农村金融联结参与主体的研究李延敏、焦倩雯在《印度尼西亚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实践及启示》中认为,中央银行是制度的推动者,商业银行是资金的供给者,而农业企业等乡村中介是信息的提供者。⑥武翔宇在《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中认为,应制定乡村中介的准入条件,筛选合格的乡村中介,并视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联结。⑦总体来说,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金融学方面,而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匮乏,法学方面的研究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农村金融联结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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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金融联结的概述
2.1 农村金融联结的定义及乡村中介的法律属性
金融联结主要是指正规金融①与非正规金融②建立互惠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彼此间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拓展贷款的覆盖面,改善金融服务质量。而农村金融联结,正是比照金融联结的运行模式,基于农村“二元”金融结构而建立的正规金融与乡村中介③的合作形式。1996 年,亚太地区农业与信贷协会将农村金融联结定义为:“自助小组、非政府组织作为金融中介,在银行持有储蓄与信贷账户,与银行建立基于储蓄的信贷联结”。④从运作模式上看,农村金融联结类似于劳务外包或委托代理,即银行将信息收集、客户筛选、贷款监督等业务板块外包或委托给乡村中介。按照通说观点,正规金融与乡村中介之间主要有两种联结方式,一种是平行联结,即正规金融直接在信贷业务领域与乡村中介展开竞争,另一种是垂直联结,即正规金融具备以较低利率调动资金的优势,而乡村中介在信息收集和契约执行上拥有优势,先由两者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正规金融将资金批发给乡村中介,然后,乡村中介再以零售方式向合格的借款人(农户)发放贷款。⑤我国农村金融联结起源于吉林省梨树县的“股权信贷模式”,即先由农户自发组建生产合作社,入股成为合作社社员,然后以小组联保名义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小组内的成员互负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信用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联结模式。生产合作社作为乡村中介,在农村金融联结中的功能是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和贷款的发放、监管与回收,向上联结银行,向下联结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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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金融联结的主要模式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方针对本地区经济状况,探索了种类多样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转贷模式是指正规金融先将资金转贷给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资金互助组织等乡村中介,借助乡村中介的地缘优势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违约风险低的农户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贷款用途和收回到期借款。例如,斯里兰卡两大国有银行将资金贷给信用较好的专职放贷者,通过放贷者向农户发放贷款,而自身并不参与具体贷款活动。①按照资金“占有即所有”的财产属性,如果正规金融将资金贷给乡村中介,乡村中介就拥有了资金的所有权,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就可以自主决定贷款数额、利率水平,当然,如果农户逾期未归还贷款,则需要乡村中介承担对正规金融的偿付责任。这种模式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乡村中介,正规金融不需要承担贷款逾期风险。正规金融与乡村中介之间建立了一种传统的正规契约关系,而在乡村组织与借款人的关系中,实际上是嵌入了熟人社会因素的道德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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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9
3.1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立法现状.....9
3.2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2
4 域外发展农村金融联结的经验借鉴...........14
4.1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联结发展状况.......14
4.1.1 美国........14
4.1.2 日本........14
4.2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联结发展状况.............15
4.2.1 印度........15
4.2.2 印度尼西亚......16
4.3 域外经验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启示...........17
5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构建...........19
5.1 建立农村金融联结准入法律制度.......19
5.2 设计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20
5.3 创新农村金融联结风险防范制度.......22
5.4 完善农村金融联结监管法律制度.......24
5 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构建
5.1 建立农村金融联结准入法律制度
农村金融联结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联结主体的规范参与,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联结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应将相关指导意见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性法规、实施办法等,实现对联结主体准入的有法可依。乡村中介在农村金融联结中处于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联结的成功与否,究其原因,乡村中介基于地缘、亲缘优势,掌握了大量的农户信息,将其提供给正规金融,既可以降低正规金融与农户的交易成本、拓展正规金融服务范围,又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违约风险。除此之外,正规金融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也会从资产、信用、业务领域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乡村中介的资格,以此决定是否与乡村中介构建联结机制。笔者认为,在考虑乡村中介准入资格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财产状况。在“银行+农民合作组织+农户”、“银行+龙头企业+农户”等金融联结模式中,乡村中介往往需要向银行提供担保,这需要乡村中介拥有良好的资产状况,同时,如果农户到期未偿还贷款,乡村中介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拟定乡村中介法律条款时,应将经济实力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例如,对于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作为联结中的中介,要将经营状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包括所处行业领域、盈利状况、行业竞争程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规模化程度等指标,细化准入标准,筛选适格的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农村金融联结。第二、住所地。乡村中介基于地缘优势掌握着大量农户的基本信息,同时,乡村中介与农户同住一个社区,日常的生产生活让农户对这些组织产生了依赖感,实际上也就赋予了乡村中介对农户治理的权威。乡村中介正是利用地缘优势,通过一些声誉约束措施督促农民履约,有效的解决了贷款合同履约率低的难题,但是,关系治理也会随着范围的扩大,约束效力逐渐减弱。因此,根据乡村中介的住所地选择合适的联结中介,自然也就成为了准入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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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2018 年 2 月,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但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难以满足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而农村金融联结作为新型农贷模式,将正规金融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信息优势联结互补,实现了正规金融服务边界的有效拓展,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的难题。金融体制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以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为研究方向,在现有的法律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联结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借鉴与对比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分析乡村中介的法律属性和农村金融联结的模式,将参与主体准入、联结合同、风险防范与法律监管作为构建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规范了银行、乡村中介和农户参与主体行为,保障了农村金融联结模式的健康运转。通过建立促进正规金融资金向下投入的法律激励机制,将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推向纵深。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联结还处于试验阶段,相关实践经验较少,国家也未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或者实施办法,仅通过政策性文件和部分法律条款加以引导,并且农村金融联结的理论涉及金融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研究领域跨度较大,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有限,在概念理解上可能存在偏差,同时相关制度也处于构想阶段,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笔者将继续关注农村金融联结的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对策,以期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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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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