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正文

“e 租宝”案的刑法法律问题分析

添加时间:2018-08-11 20:42:52   浏览:次   作者: www.dxlwwang.com
专业论文资料, 搜索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论文网为你解忧愁!详情请咨询我们客服。
获取免费的论文资料? 欢迎您,提交你的论文要求,获取免费的帮助

本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从最近几年的发展形式来看,国内外各种形式的 P2P 网贷业务迅速发展,因为我国人口数量众多,经济效益良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我国成为 P2P 网贷业务发展的主要地区,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 P2P 网贷业务问题的高发国,涉及资金数额庞大、犯罪地域广泛。“e 租宝”作为近年来影响最深远的网络借贷违法行为之一,传统借贷虽然存在一定借贷风险,不良运作下的网络借贷行为虽然经济效益、时间效益可观,但是其风险远远超过传统借贷的风险,“e 租宝”网络借贷已经超越其应有的本质特性,在 P2P的保护下进行非法活动,“e 租宝”恶意的网络借贷方式使投资人财产面临亏损,高效益的回报使得传统借贷受到威胁和干扰,造成借贷秩序的不稳定。因为涉案金额庞大,牵扯人员数量巨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随着越来越多网贷问题的暴露,网络借贷开始逐渐被关注。与此同时,这一案件反映出我国新生的网络借贷领域与我国网络借贷制度的差距,我国网络借贷制度滞后于我国网络信贷行业的发展,使得当网络借贷业务开展时,没有规范的法规及制度,在网络借贷业务问题爆发时,没有标准的惩治措施。所以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e 租宝”案例的分析,希望引起社会各届对类似案件的反思。
 
1.1.2 选题意义
研究我国P2P 网络借贷治理的法律问题有助于了解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具体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风险,才能借鉴、吸收世界其他 P2P 网络借贷风险法律治理好的国家的经验和发展模式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引导相关国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鼓励、支持和引导 P2P 网络借贷发展,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战略,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能满足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弥补当下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缺陷。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外的 P2P 发展比我国要早,但就目前 P2P 网贷行业暴露的纠纷问题暴露了我国法律在网贷行业管理上的不足。目前我国已经从刑法角度开展对 P2P 网贷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P2P 网贷涉嫌刑法法规、对 P2P 网贷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建设、如何规避P2P 网贷行为的刑罚。由于近年来 P2P 网贷行为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 P2P 网贷行为中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对 P2P 网贷行为展开相关的学术研究,原本空白的以刑法角度为出发点的学术研究也陆续发表,其中陈晨在《P2P 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中,通过对大量 P2P 网贷平台的研究最终得出当前 P2P 网贷平台中非法集资的手段,详细论述 P2P 网贷平台在刑法方面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等行为,提醒 P2P 网贷平台注意规避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入刑事项。宣刚教授在《论 P2P 网贷犯罪的刑法适用》中阐述 P2P 网贷平台可能涉及洗钱罪等诸多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对对 P2P 网贷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滞后于对 P2P 网贷行为的发展,所以刑法针对 P2P 网贷的规范较少,但是我国学者刘宪权教授通过对 P2P 网贷行为的深入研究,最终发表《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一书,从鼓励和规范两个方面对 P2P 网贷行为进行研究,其中明确指出,我国刑法要明确规章制度,对 P2P 网贷行为中出现的扰乱经济秩序、破坏人民财产的行为做出明确制止,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厉刑罚,以此规范 P2P 网贷行为的从业规范;另一方面,P2P 网贷行业依附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刑法应该在规范制度的情况下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
..........
 
2 本案的案情介绍及争议的焦点
 
2.1 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
“e 租宝”这一网络平台由北京的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在该平台创立之后,在 2014 年 2 月被钰诚集团收购,在对其进行收购的同时,对该平台的多方面进行了优化。同时“e 租宝”这一名字也是收购后钰诚集团进行制定的,并且赋予该平台“网络金融”的定位,随后投入正式的使用。在 2015 年底,“e 租宝”的运营出现了异常状况,公安机关察觉了该平台的异常,同时相关金融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该平台中存在的异常状况,因此对其进行调查。通过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自该平台成立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钰诚集团的资金出现异常,同时有相关信息显示该集团高管存在潜逃意向。在该状况下,为了保护相关投资人员的经济利益,在 2015年 12 月 8 日,对该集团的部分高管实施了抓捕。据相关民警提供的信息显示,该案情所涉及的内容和人员较多,因此具有一定的难度。“钰诚系”旗下的分支机构较多,所涉及的地区与财务管理、交易数据等方面都较为复杂,在对其进行清查的过程中,该集团中对数据进行管理的服务器数量多达 200 台。除此之外,该集团在对 1200 册相关材料进行收纳的过程中,所需的编制袋多达 80 个之多,在该集团不法运营暴露后,其将相关材料埋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并且材料所埋藏的深度竟深有 6 米,在对相关材料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在两台挖掘机一起工作的前提下,其耗费时间竟长达 20 小时。在警方的调查中,发现该集团所存在的业务板块多达八个,包含“e 租宝”的线上和线下销售等,在“e 租宝”这一平台运行的过程中,其他板块大多依照“e 租宝”的平台需要而做出相应的工作。在警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对“e 租宝”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e 租宝”吸收的资金高达 500 余亿元,同时参与投资的人员数量高达 90万。
.........
 
2.2 本案争议的焦点
2015 年 12 月 11 日晚间,深圳市的公安局通过微博发布了“关于 e 租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在该文中对“e 租宝”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详细的阐述,除此之外警方还指出“e 租宝”“非吸”案并非“集资诈骗”,因此该声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依照公众存在的争议,网贷的专家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明确的指出“e 租宝”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集资罪中存在两个类型,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者看似相同,但其具有较大的差异,二者最大的不同即前者的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诈骗和转移资金的动机,但后者相反,因此,能够依照行为人对“集资所得财物”所做出的处置行为来对其犯罪性质进行判断。同时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相关处罚的决定也是依此来进行的。在上述两者违法行为的判决中,刑法中明确指出前者处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者处以无期徒刑,前者处以 50 万下的罚款、后者没收全部财产。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关投资人对“e 租宝”的涉事人员是否只处以十年之下的有期徒刑、50 万以下罚金这一结果极其关注。
.........
 
3 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8
3.1 本案定罪问题分析....8
3.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8
3.1.2 “e 租宝”案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9
3.1.3 “e 租宝”案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10
3.2 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13
3.3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16
3.3.1 循环投资额的认定.....16
3.3.2 续存行为性质.............17
3.3.3 业已支付的利息如何认定....17
3.3.4 利用集资额经营支出认定....18
3.3.5 司法机关追缴赃款的界定....19
4 本案的启示...........20
4.1 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20
4.2 加大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21
4.3 建立“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22
 
4 本案的启示
 
4.1 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网络融资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在刑法规制体系中,存在着相关罪名界限不清的问题,该问题主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出现。这两项罪从刑罚配置上来看,所做量刑差异较大,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两罪界定常常被混淆,当务之急是对两罪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使网络融资处于刑法的规制之下。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我们可以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同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区别集中在以下三点。1、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不同的;2、犯罪的客观方向并不一致;3、两罪犯罪都有自身特有的主观方向。至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还需要根据具体判断标准整理分析行为人无法返还集资款项的原因。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的基础条件是行为人无法返还集资款,行为人基于下列两个原因无法承担起返还集资款的责任:第一种,行为人不能返还集资款,包括了下面三种情形,具体是行为人通过集资获得的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或者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还有部分行为人用非法集资获得的集资款胡吃海喝、大肆浪费导致集资款被挥霍而无法偿还投资者;第二种,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意图,对于投资款项实施了逃避返还的做法。以下四种情况则属于此范围:行为人采取最直接的做法,即携款潜逃;把集资款设法转移;从财务上采取做假账等方法隐瞒集资款的去向,不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拒绝把资金偿还给投资者。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大部分集资款没有被偿还,则可以做出行为的目的为非法占有集资款。但是对行为做出不能返还集资款认定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原因加以分析,要考虑到是否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导致的,如果行为人不能返还集资款是因为其肆意挥霍或者将集资款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之中,这些原因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导致的,据此可以做出判定,即在集资时,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确定此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这时可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集资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无法返还集资贷款的原因并非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是因经营不善等行为所导致的,对于这种情况下不能做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用为目标的判定。
\
........
 
结 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金融行业不断创新,网络借贷以创新业态的姿态出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一方面带来巨大的创新效益,但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如果这些风险得不到有力的监管,则出现异化的风险较大,甚至由此而滋生出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盲点,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掩盖罪行的借口,以牟取巨额收益为目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网络借贷是以网络为媒介,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加之人数众多和资金规模庞大等特点,一旦涉及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基于这个原因,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有力的同时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介入到网络借贷领域中来,对于其它部门和其它法律无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保护,使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处于安全状态之下。本文主要围“e 租宝”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为了使研究更加深入,采取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虽然本人经验资历有限,但仍然勇敢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根据网络借贷的实际情况提出治理方案。但是 P2P 网贷犯罪产生于现代网络世界,属于新生犯罪形态,对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至今没有形成完善的理念,相关资料少之又少。加之对网络借贷分析时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显然本人在此方面是欠缺的,在对本案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时,存在不够全面和完善的问题,但此论文是本人心血的结晶,希望对 P2P 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
参考文献(略)

提供海量毕业论文,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留学生论文,商务报告相关资料检索服务。
本论文由代写论文网整理提供 https://www.dxlwwang.com/
需要专业的学术论文资料,请联系我们客服
本文地址:http://www.dxlwwang.com/falv/6786.html
论文关键字:法律硕士论文 共同犯罪 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