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言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本文从员额制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在我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意义和价值,明确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法官队伍、法律职业化队伍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通过分析我国在改革之路上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从而找出解决困难的对策。目的在于,认清现实中存在的壁垒、观念、制度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足,针对员额制改革中法官的压力及办案效果进行分析总结,提炼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总结经验最后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为探索解决我国员额制下所面临的问题提供有用的建议。虽然我国最高法院对员额改革颁布了实施意见且作出了具体指示。但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却没有相应的反映。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员额比例不同、入额法官压力大、未入额法官不认真履职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求能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实务中还有一些固化和历史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都有损改革的效果。并且在改革中存在一些利益的碰撞与争端,有些法官把入额当作一种利益分配,进行争夺,这些都是指导意见中所未提到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员额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阻碍,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相应地提出可行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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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创新点
国外没有对法官员额制的相关规定,有的只是对选任法官的规范。这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改革是不一致的。我国当前的改革重点在于从现有法官编制中选拨出一部分法官从事一线审判工作,把原来的一部分法官分流到法官助理或者是司法行政人员职务上。其目的是在法官员额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法律权威和公众信懒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动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大幕的拉开,各地开始积极实行改革措施。与此同时法学界的很多专家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一方面是入额法官选拔条件。2017 年王世华在《遵循内在规律寻求理论支撑科学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一文中提出法官选任应该做到人职匹配,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官各自的优势与特点。不一样的工作岗位所制定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此外要坚持求同存异,保持一颗包容之心,接纳不同条件的法官,这样才能使法官队伍更加强大。①2017 年张刚发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其中提到,法官的选拔应该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来操作,而实务中却缺少相关的可行性的措施,因此不同地区和法院的人员入选条件不同。此外遴选的入额法官大多还是法院的内部人员,而并没有吸收一些法学专家、优秀律师和出色的法律工作者,选拨的范围还是有局限性。所以在选拨时应该遵守公平、客观、开放和宁缺毋滥的准则来开展。②2015 年刘斌在《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一文中提到应当秉承让法官成为法院审判的中心这一原则。选拔法官时要考虑其专业素养、理论水平、审判案件数量等因素,做到综合考察和个别侧重相结合。③2015 年傅郁林在《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一文中表明应当运用具体数据来说明审判人员的构成,对他们的职务状况进行分析。他认为法官的人数应考虑各法院工作的需要,同时结合中央的规定,通过遴选委员会来进行法官的选拔。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选任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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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法官员额制概述
2.1 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及特点
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从而将法院人员划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①这项制度可以解决现阶段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并且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可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分工协作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权威。在选拨入额法官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②我国法官员额制的特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官人员组成的稳定化。通过员额制选拔的法官在入额后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员额法官数量不变。此外非经法定事由员额比例不得改变,不得增加法官,除非出现法官空缺等法定事由时才可以增补法官,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其次,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实行法官员额制后使司法系统更加有序地运行,使入额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到一线审判工作,对其进行系统的绩效考核以此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绩效奖金。此外,对于司法辅助人员也要做好考核工作,针对特别优秀的人员在符合法定程序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展为员额法官。建立有进有出的机制,可以营造竞争的氛围,从而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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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官员额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法官职业注重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判断能力、司法实务经验等素质,不同教育背景和人生阅历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判罚。这就要求在选任法官时要综合考量择优选拔。但现实情况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往往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不能将学校所学恰当合理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而长期实践者具有实践经验但理论素养偏低。并且,客观地来说,目前有一部分法官是通过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针对两种不同的人员组成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其自身条件,同时要与职务和岗位要求相匹配,这也是人岗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摒弃“一刀切”的办事方式,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能够顾及到年龄、学历、实践经验、道德品质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同时要在既定标准的前提下,秉持择优选拔的方针,实事求是,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在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是比较优秀的。这是新时期司法改革要求选拔优秀法官所应有的做法。法官员额制不仅是为了解决当下司法体系人员冗杂的难题,更是为了优化司法职业队伍,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同时通过员额使有能力的法官深入到审判一线,使不能很好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分流到司法辅助和司法行政职务上。从而保证办案法官具有公正客观性和职业精神,最终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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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及成因............10
3.1 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当下所面临的困境......10
3.2 法官员额制困境产生的成因....12
4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所面临困境的出路..........16
4.1 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16
4.1.1 综合考虑法院的情况........16
4.1.2 以法官核心工作量为基础.........16
4.2 建构科学的人员配置.......17
4.2.1 动态调整员额比例............17
4.2.2 完善法官助理制度............18
4.3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19
4.4 深化法院的体制改革.......20
4.5 建立入额法官的惩戒制度........22
4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所面临困境的出路
4.1 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
4.1.1 综合考虑法院的情况
法官员额数量的确定对于改革地区来说是进行员额制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这关系到入额法官的数量多少,同时也是案件数量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员额比例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高的话会影响法官办案效率,相对于之前不能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法院所面临的问题。如果比例太低则会给法官带来沉重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同样不利于案件的审判,不能确保工作高效公正的开展。因此要慎重决定所需法官员额,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性比较大,且每个地方有着不同的法律基础和人文风俗,所以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政策。一方面,各地的人口数量不同。人口数量的多少影响案件数量的多少,一般而言,人多的地方纠纷就会多,而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就是诉诸于法院,所以法官的工作量就会增加,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稍微倾向于人口数量多的地区。另一方面,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我国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各地区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反映到案件数量上也是不一样的。众所周知一个地区的经济越活跃人和人的交往就越频繁,这就难免会产生经济纠纷和矛盾,从而增加诉讼的几率。这就会不自主地增加立案数量,给法院带来审判压力。第三个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是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可以说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如何让法官全身心和高效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这是问题的中心所在。但由于各地资源分配不均,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优秀法官的吸引力不一,所以造成各地法官的素质也是不一样的。针对这种情形要合理确定入额法官,选拔出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年轻有活力的法官。正因为各个地区不同的社会背景所以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到统筹兼顾,既兼顾到当下的办案压力同时也照顾到未来的发展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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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在中国经济高速腾飞的今天,人工智能的大范围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分析,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同时,现代社会正处在大变革时期,新兴事物的诞生旧事物的消亡,这些都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顺应了新时代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资源的需求愈发强烈,而有限的资源如何能满足不断增加的纠纷,这时,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员额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主要是进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使不同角色的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沟通,从而来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公正判案。目前,员额制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完成,这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情。随着员额制的施行,法院更加独立,“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得到了治理。与此同时,正形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职业队伍。然而,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即法官办案的压力问题、法官助理的晋升机制、法院对人才的吸引问题。除此之外,由于自身的身份是学生,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所以某些观点可能存在漏洞,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些都是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去不断解决的,一项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怀有坚持不懈的决心和勇气,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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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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