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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添加时间:2018-09-14 18:46:07   浏览:次   作者: www.dxlw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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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人们的出行方式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满足人们的要求,网约车应运而生。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蓬勃发展为网约车投入实践应用提供了支撑,使网约车得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成为一种新的交通业态。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可归类于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具有便捷、流通性高、利用率高的特点,大大优化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但网约车本身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例如个人信息泄露、管理不完善等等,尤其是网约车运行过程当中侵权纠纷频频发生,权责不明,亟待解决。网约车在未来发展趋势如何,能否克服弊端步入正轨,需要社会的努力和政府的正确引导。
 
1.1.2 选题意义
2016 年 7 月 28 日,我国交通部颁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与此同时这部文件也规定了网约车平台承担运营人责任。但网约车根据“C2C”和“B2C”这两种不同的运营模式,承运人及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在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也不尽相同,不能一言蔽之。再加上实践当中网约车纠纷状况多种多样,案件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分门别类的讨论网约车侵权与违约情况,根据网约车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法律主体,分清法律责任,针对网约车运行困境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解决网约车带来的社会纠纷,为网约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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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约车的法律文件较少,但是一直都在努力当中。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不断的研究讨论和调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连续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承认。规范了网约车行业,这些文件的颁布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法律法规支持网约车发展的国家。在学界,虽尚未出现相关研究专著,但期刊论文方兴未艾,为网约车侵权问题提问了参考。因此在下文国内研究现状的介绍当中,将主要围绕期刊文论检索内容进行论述。刘茂吉从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角度出发,分析了网络预约车各方主体和法律关系,论述了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文中认为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应当采取标准由政府设定、平台负责实施、由政府进行监督的模式,这样才能使网约车运行更加顺畅,监管更加有力①。在辛昕的《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是正确选择违约责任形式,虽然文中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确认具体的责任类型,但为网约车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②。吉林大学的马颖从合同订立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认识明确的情况下,对价款、支付方式等没有异议,双方采取了实际行动,此时合同才算订立③也就是说,他认为网约车合同自司机接到乘客时合同成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再探讨侵权问题。他认为侵权问题的划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将责任简单归之于网络平台、乘客或者司机任何一方,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何遭受身体权侵害两方面;当身体受到损害时,要从刑事侵害与民事侵害、乘客遭受人身侵害和司机遭受人身侵害两个角度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承担。虽然相关著作不多,但十分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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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概述
 
2.1 我国网约车民事责任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在“互联网+传统行业”这一新兴运营模式浪潮的席卷下,网约车应运而生。网约车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以网络平台为依托,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与我们熟悉的网上购物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所称的网约车指的是基于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有出行需求的乘客利用相关的网约车软件,按照自己的出行需要在网约车软件中发布行程要求,由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的司机按照乘客要求,接单后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乘客按照要求在平台上向司机支付车费或者直接向司机支付现金的一种新型的租车模式。当前,我国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网约出租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进行注册,成为网约出租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乘客以网上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车费的结算。这类模式的代表是滴滴打车。有乘车需求的乘客在网约车平台上发布行程要求,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司机看见以后接单,匹配成功以后向符合条件的网约出租车司机发出抢单信号,网约车司机进行抢单并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服务结束后,乘客支付车费。在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实质上是为乘客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叫车方式。网约私家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手机软件注册成功以后,通过相关的打车软件为有乘车需求的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其中典型的代表是滴滴打车中的快车服务。以滴滴快车为例,滴滴快车与滴滴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大致相似,有乘车需求的乘客在滴滴打车软件上发布乘车信息,滴滴打车平台将自动把该乘客的乘车需求向附近的符合条件的网约私家车车主派单,网约私家车车主与乘客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客运合同进行商议,随后网约私家车车主根据最终订立的网约客运合同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服务结束后乘客支付相应的乘车费用。在该种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会从每一单网约车服务中向私家车车主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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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分类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实质在于非法侵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①。由于如上文所讲,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在网约车服务中,客运合同签订的双方是乘客与网约车平台还是乘客与网约车司机也是不确定的,但是无论签订客运合同的双方具体是谁,双方都应如实遵守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网约车客运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是两个特定主体之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由于在网约客运合同中,乘客一般属于需求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处境也更为劣势,这就决定了其遭受违约行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本文中关于网约客运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重点谈论的是乘客遭受违约损害这一问题。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违约形态:不能履行,是指现实给付的内容为不能,合同因此而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此时守约方仅仅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请求赔偿、给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②。在网约客运服务中的表现是:在网约车司机接受订单后,即在网约客运合同成立后,如果客运双方或者某一方出现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该网约客运合同的情况,则客运双方无法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客运合同,但可以根据己方的损失向不能履行方主张违约责任,例如:乘客因发生意外或者因出现了违法行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无法搭乘网约车,网约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扣留或者接送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网约客运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了,所以只能终止,至于违约责任则由守约方去主张。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排斥客运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此一来违约责任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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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问题及原因...........13
3.1 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问题.....13
3.1.1 网约车平台懈怠承担相关民事责任.....13
3.1.2 乘客面对违约行为维权困难.......13
3.1.3 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不确定...........14
3.2 产生问题的原因.....16
4 规范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20
4.1 针对网约车平台懈怠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20
4.1.1 细化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义务.......20
4.1.2 完善网约车平台统一管理制度.............20
4.2 针对乘客面对违约行为维权困难的建议.....21
4.2.1 创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21
4.2.2 明确网约客运合同内容.....22
4.3 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处理的建议...........23
 
4 规范我国网约车主体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
 
4.1 针对网约车平台懈怠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
4.1.1 细化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义务
网约车平台掌握着丰富的信息,相对于司机和乘客来说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确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是完善网约车服务系统的关键所在。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单独列出了一个章节,专门用来明确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责任,对其责任加以规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关于这些责任义务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正如上文所述,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网约车平台监管的缺失,进而引发了网约车平台懈怠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对《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约车平台义务与责任进行细化规定。例如,对其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或相关解释。如果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应该作出具体的规定。因为要解决网约车各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就必须将所有的可能性都考虑到,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完善的网约车法律体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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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网约车行业从无到有,从有到大,其发展趋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关于网约车行业的规定仍不完善。《暂行办法》的出台也只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问题丛生的现状,但其宣示意义更大于实用意义,关于网约车的法律规定仍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也使得本选题的研究具人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当今网约车概念、特征以及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等基础问题入手,并结合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等七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这一最新规定,着重分析了在现阶段我国网约车各主体中关于赔偿责任的分类以及现存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其中原因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本文作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用法律的形式硬性规定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而只能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去判断二者的法律关系但是此时又是对乘客极为不利的,所以笔者认为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时,应该建立其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机制,这样即便先乘客不知晓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何种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无所顾虑的乘车。本文以此希望为调节当前网约车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更开阔的思路,更好的维护各法律主体间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约车仍将是我国交通服务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本文对当前网约车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尚不全面,只是从中拣选了几个突出问题研究。其次,全文理论深度的不够以及对网约车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分析较为片面,只着重分析了乘客作为受害方时责任主体为谁,而缺少了对网约车司机作为受害方时责任主体的分析。关于网约车主体责任承担这一问题,本人今后将继续关注和学习,以期在现实需求的引导下使自己的认识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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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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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字:网约车 主体民事责任 法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