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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

添加时间:2018-10-11 20:48:33   浏览:次   作者: www.dxlw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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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伴随城镇化事业进程的快速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难以达到平衡,解决因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导致的种种环境侵权问题刻不容缓。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打好防治污染的攻坚战。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侵害类型,就是两个以上的污染者的污染排放行为引起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损害的情形屡见不新,是环境侵权行为中重要的一类。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调整有关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以及单行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有相关的规范予以规制,但是污染环境的现象及因此引发的环境侵权问题尚未得到完全有效的解决。研究和分析“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这一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十分必要且有意义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次的论文课题研究,在学术理论层次,清晰了解涉及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现行法律规范,探寻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现状和阻碍。分析我国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体系的不足之处,相应的提出完善的建议。同时希望通过此次研究加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2 选题意义
我国生态环境状况破坏严重,这显然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五位一体的理念和追求相距甚远。典型的环境问题比如自 2015 年冬季以来多个城市发生严重的雾霾问题,持续至今仍是一项没有被攻克的难题。在实践层面上,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这些案件中有一种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的形式,就是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发生频率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最公平、公正且合理的理念就是,各侵权主体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但事实上,通常查明各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范围及程度是十分困难的,也就会导致侵权人不能依照实际的致损比例承担责任的尴尬困境。因此,面对这样的现状,对这个课题的系统性研究十分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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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相关的法律大致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一些单行立法,基本上规范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主要内容。多位学者的文章和著述为研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提供丰富的参照。例如贾国华学者的著述《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和程啸老师所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等著作都比较全面的分析了具备那些条件才能被确定为是环境污染侵权;同时在书籍中阐明了对于污染行为主体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对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划分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参照引起环境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法律的规定确定,能够用来参考的是程啸老师在《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一文中的分类。接下来王民远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这本著作的核心的内容文本主要参考的是在体系化的明确了环境侵权的含义和性质之后,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运用法理学的理念进行分析。曹明德的《环境侵权法》、王利明的《侵权行为法研究》系统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整个体系制度,讲解的十分详细且完整。时代总是在不停的进步和发展,要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我国民法学届大多对狭义无意思联络多人侵权进行了探讨和争论,但是有针对性的介绍环境侵权案件中第三人行为的文章,如程啸老师《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一文在论述普通侵权时简要的涉及了一部分。杨立新老师在《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相对深入的分析了环境污染领域的加入第三人行为后的性质及责任承担。这些学者的著作和文章大大开阔了笔者的眼界,对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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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概述
 
2.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和分类
2.1.1 数人侵权的内涵和特征
数人侵权就是共同侵权,又可以被称为共同损害,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侵权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①关于共同的概念的如何理解,存在以下三种学说,第一,主观说的理论,主张每个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错。既要求行为人有侵权行为的分工,还需要有意思联络,至少需要共同的认知。即是说,共同侵权不包括没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主观说内部又能分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王利明教授主张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强调共同过错,包括共同的故意、共同意思联络、共同的过失也可以考虑,而其他的情况就不能再考虑是共同侵权,否则就太重了。②第二,客观说认为,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侵权,不要求侵权人有主观上的共同意思,如果说各自的违法行为导致客观上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即可以视作共同侵权行为。第三,折中说,该学说主张,需要综合主观和客观因素,才能判断各行为人是不是共同侵权。笔者认为,折中说更加适应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更为合理。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采取折中说的观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均衡,也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主观说的观点对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要求过高,不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客观说绝对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过于重视受害人的权益,或多或少的侵害了行为人的利益。所以,折中说的标准更能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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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2.2.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内涵
首先明确,侵权责任的概念是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私利益,通常受害人要想获得法律救济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人确有损失,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这种一般性规定,显然不适用在环境侵权的特殊侵权领域。数人环境污染侵权不单单是个人的私权利遭受到损害,社会公共权益也受到侵害,因此环境侵权责任在承担的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为更好的救济受害人权利,防止行为人有理由逃避法律的追责,维护公共环境,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内涵理解为以下内容更为公平合理,数个侵权人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所必须负担的民事责任。区分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看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负有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因此,判断数个人负担侵权责任与否的前提条件是明确符合何种条件、达到何种标准,数人才应该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因其损害规模大、造成的后果严重而与一般侵权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侵权责任法清晰规定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严格责任,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满足其他三个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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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10
3.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10
3.1.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10
3.1.2 连带责任适用的不合理性....11
3.2 第三人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12
3.3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14
3.3.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14
3.3.2 免责事由不统一.........15
3.4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17
3.4.1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形式的法律规定.............17
3.4.2 责任形式不充分.........17
4 我国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完善....19
4.1 完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19
4.2 建立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保障制度..........22
 
4 我国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完善
 
4.1 完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1.1 正确划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份额
我国关于确定环境污染者之间究竟如何合理分担各自比例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的内容,此条文规定的是对侵权人之间内部份额负担的划分。比较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划分具体应该负责的比例多少的方式惯行的做法是:第一,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是有区别的,需要对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考量。这种方式在适用过程中的集中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主观过错大的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必然要大,反之,主观过错程度轻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小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人比主观形态是过失的行为人负担更重的责任理所当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准则是依据主观过错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同时该标准也被其他国家广泛应用,是共同的趋势。因为此标准最大可能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最大化的均衡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效益。第二,当各个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能够被分割,也就是各侵权人对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可以被区分,此种情形,行为人依据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为标准,各自承担责任。实际上,这种方式归根结底还是以因果关系作为标尺,衡量行为人的污染行动对损害结果发生的推动作用的大小,再划分比例。第三,每一个污染者均承担等份的责任比例。依照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的数量的多少为标尺,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分割,每个侵权人均承担比例相同的责任。之后在污染者之间可以再依照因果关系得出的实际大小来追究。也可能会有存在特殊处理的情形、一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调整,二是各行为人之间经过商量而后确定下来的。按照此种责任划分依据,不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也不论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是否有区别,全部行为人负担无差别的责任份额。如美国的《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在分配具体承担比例的过程中,没有把污染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当作责任划分的依据;《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法无特别规定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平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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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大计,之前我们在享受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效益和便利时,忽略了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建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和维权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持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污染防治问题。笔者在仔细研究学术界的相关联的文献后,加入了自己的思考,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发现了现行我国法制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再充分有针对性的设立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完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机制和建议。确立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行为人的警示作用,有效的预防和防止行为人污染环境。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行为人在创造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果把所有侵害环境的赔偿责任全都施加给侵权人,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继续发展。为了平衡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美丽生态、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兼顾侵权人和受害人的保护,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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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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