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现代社会发展历程中,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行政决策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自然也享有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发展,社会上的不同利益主体越发要求参与到政府的行政决策中来,公众参与已然成为了现实的社会需求。现阶段,将公众参与纳入到行政决策过程中已然成为了不可阻挡的趋势。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使政府与公众双方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还可以推动政府与公众二者关系的友好发展,最终达到实现公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发展的目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开始传入我国,而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具有公众参与意识,并且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往压迫式的由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逐渐发展为公民自发性的主动性参与。在这一阶段,公民们能够充分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并且积极地参与到国家的行政决策过程中,但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还是存在一些亟待政府、公众以及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解决的问题,比如: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听证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理论还停留在政府的创新实践中,理论层面研究不完善等。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公众的参与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以行政法学视角来研究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行政决策听证理论的探讨,概括出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力求解决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这样就为实现公众有序参与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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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1.1 相关概念界定
鉴于听证制度中包含了行政听证制度,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又属于行政听证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听证、行政听证、行政决策听证三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本节将通过对听证、行政听证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决策听证进行界定。关于“听证”的涵义,学术界主要两种解释;广义的“听证”,泛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狭义的“听证”则认为通过听证的形式来获取决策相关利益者的意见是其主要目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都不能称为听证。对此,我国采用狭义理解,简单地概括就是听证是一项保障司法、立法、以及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序,该程序的基本内容就是要获取相关利益者,或者说公众的广泛意见。根据以上我国对“听证”所采用的狭义之说,从范围上看,听证主要包含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内容,所以行政听证是属于听证中的一部分。关于行政听证,马德怀教授对此也有自己的见解:“行政听证对于参加人而言是一种程序权利,通过参加听证会,相对人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①由于行政听证的主体是行政权力机关,所以我国的行政听证主要是指在行政权力机关作出影响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利益前,理应告知其有权获悉该行为实施的理由,并且有权就该事项向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而行政主体也应当充分考虑其建议之后再作出适当的决定。从行政听证所包含的内容中,也不难看出,行政听证又包含了行政决策听证与行政决定听证。两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面临的客体。行政决定听证所面临的客体是确定的少数人,而行政决策听证所面临的客体是公众以及公共利益。本文所研究的是行政决策听证,所以行政决定听证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对行政决策听证中的“听证”进行了区别,我们还必须对行政决策的涵义进行了解,才能从整体把握行政决策听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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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1.2.1 人民主权理论
随着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兴起,许多著名的思想理论也在这期间涌现出来,其中就包括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卢梭作为人民主权理论的奠基者,他所构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民主权理论彻底打破了绝对君主制的二元对立的压制型结构,他将国家权力赋予人民,认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的观点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②。在他看来,人民享有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并且强调国家制定的政策与立法都应当以“人民公意”作为决策基础。由此看来,卢梭所倡导的人民主权理论为公民参与国家行政决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说明了公众参与国家政治决策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不过,这种思想也存在一定缺陷,它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民的个人自由,最重要的是没有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极有可能导致他所提倡的人民主权理论中的“民主”思想在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演变成一种“强势的民主”,这在极大程度上助长了极权主义民主,进而引发多数人暴政的现象。鉴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存有较大的局限性,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斯图亚特·密尔提出了一个新主张,他主张公民的直接参与主要体现在宏观政治民主以及微观政治过程这两个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中和了精英统治与大众参与,并且从理论上缓解了人民主权与民主规模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在各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得到广泛推崇。此外,密尔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这两个取向出发,提出了近现代民主理论①。在该理论中,共和主义强调的是公民直接参与行政决策,而自由主义则是提倡从法治上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约束,这一点是延续了代议制民主理论。随着各国宪政体制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自由主义民主发展成了主流。虽然自由主义民主成为了各国的主流,但是并不能解决人民主权理论与当代政治实践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人们大规模的政治参与甚至会导致极权主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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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公众参与制度最直接的理论基础,实质上也是人民主权理论衍生发展而来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参与民主理论逐渐发展为一个重要的民主理论流派,许多学者对此展开了各自的看法。1960 年,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民主这一概念;1970 年,佩特曼学者提出了参与民主理论,并出版了《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①;一直到 20 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了参与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由于以往的“票决式民主”过于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忽视了公共决定民主的理性交流功能,从而损害了严格程序化中的少数人的合法权利,面对这种情况,他们提出了协商民主,将其作为“票决式民主”的替代性方案。协商民主强调公共决定应当在参与者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相互理解的前提下进行,以此来提升公共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对于历史上的协商方式而言,现代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主要是源于对“竞争性”民主机制的反思。由于竞争性民主机制过于重视“利益聚合机制”与“政治决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大众参与民主的重要性,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面对这种情况,协商民主呼吁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合理、平等的解决权益争端,加强公民个体、公民组织与公共部门三者之间的相互沟通,进而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水平。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协商民主机制不仅为公众提供了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也进一步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均衡发展。所以协商民主也是公众参与兴起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对公众的参与起到了一个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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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国外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的概况......18
3.1 国外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18
3.1.1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简况......18
3.1.2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实施方式......19
3.2 国外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运用........ 21
3.3 专家参与制度的实践........... 23
3.3.1 政府咨询系统...... 23
3.3.2 独立咨询系统...... 23
第 4 章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的完善......25
4.1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5
4.2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 26
4.3 专家参与制度的完善........... 30
4.4 提高行政决策听证的公众参与度..... 33
第 5 章 总结与展望............ 37
5.1 总结......... 37
5.2 展望......... 37
第 4 章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通过以上对国外行政决策听证中公众参与的概况分析,它们在这一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端,也都具备各自的特色,这也为我国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4.1 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信息的双向交换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而信息交换的前提是要将信息公开,所以首先得将信息公开立法,并且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确立为立法原则,才能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现阶段,我国信息公开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6 年 2 月,在中央办事厅与国务院办事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求实行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行政决策与工程项目等(依法保密的除外),在最终决策前均需要将决策草案公诸于众,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并用恰当的方式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公布,而在做出决策后也需要依据规定及时对议定事项与相关文件等进行公开。因此,信息公开立法其实是要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为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提供高层法律依据的同时对其他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进行健全与完善,并要规范相关行政程序法中的决策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与会议公开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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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2004 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的出台,我国行政法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制度化、法治化时代,逐渐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也进入国家立法程序。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引入导致行政效率降低,并且增加了行政成本压力;二是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和方式不完善、不系统,缺乏有序性,导致公民无法真实准确的表达利益诉求;三是社会公众自身存在局限性;四是参与意识不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社会公众习惯服从和依赖,甚至对是否可以真正参与或者影响决策存在质疑,这些问题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成为当前公众参与面临的一大难题。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最优的创新途径就是实现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多元化,实现参与程度多元化和模式多元化。我国长期实行单一的“听证会”形式,为了缓解参与模式单一的问题,我们可在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的前提下,积极借鉴西方政治发达国家采用的咨询会、公听会、政府展示会等深受西方公众欢迎的参与模式,不断进行借鉴创新与摸索,从而逐渐形成属于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模式。此外,一个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配套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对于在行政决策中存在玩忽职守、贪污受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犯罪等情况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而相关参与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设立责任豁免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由于当前我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相关责任追责制度尚不完善与细致,覆盖范围较小,因此应加快行政程序法典的完善,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明确司法审查救济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追责制度的推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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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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