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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谈判中法学法律问题研究

添加时间:2018-10-09 21:03:20   浏览:次   作者: www.dxlw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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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对法学学科门类下的各专业的研究更为精深。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主要面向律师行业和法务。在就业及资格考试上,法学硕士拥有较大的优势,如公务员考试,某些公检法部门只限招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能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远远超过法律硕士。(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自从 1958 年开始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渐渐发展为和经济全球化一起前进的国际现象,尤其是当多哈回合谈判步入僵局状态,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步伐逐渐放慢,为了抵消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部分负面作用,在目前世界经济体系中谋求新进展,一定要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所以,世界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加入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重点的多边区域贸易协定还有关于区域经济合作方面的机制数量逐渐上升,经济发展大国都努力建立以自身为中心的自贸区发展网络来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①在 2008 年金融危机产生以后,世界经济格局有了巨大变化,部分新兴的经济体尤其是东亚各个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实力上变化迅猛。国际竞争愈演愈烈,各个地区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积极打造以其自身为轴心的较高水平贸易以及投资经济一体化建设。在这种大前提下,多个国家的力量博弈让各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争霸主导权上演更加激烈,这种关于主导权的激烈竞争状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状况及其努力维护自身利益的现状。伴随着美洲及其欧洲不断积极推进一体化进程,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区域也应大力加快各方面合作。东盟国家扮演着大力推动东亚地区一体化的重要角色,从历史发展以来也一直积极推动东亚区域经贸往来。在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东盟已经和东亚以及澳洲的六个国家成功签署了五个关于自由贸易的协议,积极推动 RCEP 谈判进程,此谈判的达成不但有助于 RCEP 谈判国家以后的发展进程,而且一定将会大大提高东亚各国以及澳洲的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所以获得了其他 6 个国家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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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文献综述
自从 RCEP 概念提出后,众多国家积极参与。因为在目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下会对东亚的各个国家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多国学者鉴于不同的视角以及立场,研究了 RCEP 的谈判目的及其相关制约因素、RCEP 产生的经济效应和 RCEP会给中国带来的影响。自 21 世纪开始,东盟国家积极开展双边 FTA 战略并且进一步开展以东盟为核心地位的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战略布局。东盟面临美国主导谈判的 TPP 协定产生的重大压力,从维护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了 RCEP 概念。所以,关于 RCEP 的具体谈判目的大多都是侧重于东盟国家的战略角度。众多学者对 RCEP 谈判目的的探讨都是围绕 RCEP 谈判的重要性以及现实条件出发,并且产生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毕世鸿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由东盟国家主导的 RCEP 谈判面临的问题,从国别视角进行了详细阐述,提出了东盟的中心地位、印度对 RCEP 谈判的态度、日本和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在 RCEP 的相关战略诉求、美国方面的态度给 RCEP 谈判进程带来的影响问题。王玉主侧重点是关于东盟方面的经济一体化合作、FTA 目前存在的差异性还有现在主要框架下 RCEP 谈判中存在的现实挑战。⑥郑雪党以及庄茵的阐释角度是东盟的视角,分析了目前在东盟国家的“向心力”还有“共同意志”方面的不足之处,东盟—印度签订的FTA以及东盟—澳新签订FTA比较难融合对RCEP进程的不利影响。⑦韩立新主要阐述了中美以及中日还有日美势力的悬殊会影响RCEP 谈判的进程。⑧竺彩华等专家的论述角度是关于 RCEP 谈判国缺少凝聚力还有谈判自身存在的复杂问题对 RCEP 谈判接下来要面对的挑战,同时重点突出了门槛更高的 TPP 很有可能会让东盟国家自身产生不团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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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 RCEP 谈判动因
 
在目前国际经济政治快速发展形势下,积极推进东亚区域的经贸往来和经济一体化建设,加快 RCEP 谈判进程,有利于推动亚太一体化深入发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具体归为以下表现形式,例如:(1)优惠贸易,指可以进行缔结条约达到减免相关关税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表现形式。比如东盟。(2)自由贸易区,通过签订条约,国家之间可以创建或者是加入相关自由贸易区,在此贸易区内较为便利的进行相关贸易,但是缔约国家有权对其他非缔约国家适用以前的相关贸易对策。自由贸易区事实上意味着在界定区域内进行的自由贸易。(3)关税同盟,指的是对于内部成员实行减免部分关税政策而对于外部实行一致的关税对策。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使同盟国在国际市场上更加具备竞争力的对策,例如欧盟。通过以上阐述,自由贸易区可以比喻为披着不完善面纱意义上的关税同盟。对于概念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用缔结多边条约的方式来建立自由贸易区,这样就从法律方面对于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做出了区分。对于关税同盟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在同盟内的相关国家有关交易范围不会受到关税的制约,不用额外附加关于原产地的证明。而对于非成员国则采取相同的关税税率,而实际上把关税制定权转移到关税同盟组织。但是,这样的举措也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各个成员国之间已经免除了关税,使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严峻,而在条约中一般都规定了取消技术壁垒的限制,然而技术型壁垒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和标尺来衡量,成员国都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要通过相关的措施来进行荫蔽,经济一体化虽然解决了商品自由贸易的问题,但是各国的技术型壁垒措施仍旧是阻碍贸易自由的障碍。15(4)共同市场,基本概念界定是在共享有关关税同盟的前提下,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在社会生产经营中需要的多方社会资源的交流互通。共同市场不但会让货物流通更加便利,同时也将使生产要素及其服务贸易更为广泛互动。共同市场对成员国提出的要求是要让步一定的主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关税层面,还有技术型方面的贸易壁垒,还包括资本流动等其他方面的制定权。(5)经济同盟,经济同盟通过对外制定较为一致的经济政策以及社会政策,减少同盟国关于政策方面固有的不同差异,进而达成程度更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6)全部经济一体化,是指以各个成员国共同经济为基础,实现在贸易、经济政策和政治以及法律方面更为深入的统一,创建一个覆盖面积更加宽广、包含层次更加深入的一体化组织,当然也能理解是级别更加高端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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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CEP 的提出及其目的
美国新上任总统特朗普入选前就曾经承诺,美国意欲正式宣布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诞生。TPP 以及RCEP 会导致在亚太地区区域内经济一体化并行竞争的画面,很大原因是美国退出了 TPP 协定,RCEP 将对世界经济形势产生重要影响。RCEP 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以及第 16 论谈判都在强调争取 2018 年完成 RCEP 谈判。因为 RCEP 在此之前两次都没有在领导人会议中规定的结束时间完成谈判,所以对 RCEP 未来的谈判进程造成压力。东盟以促进区域一体化为目的提出了 RCEP 的倡议,2011 年 2 月 26 日第一次正式在缅甸内比都进行的第 18 次东盟长会议上提议了关于 RCEP 的概念及其草案。RCEP 的草案在 2011 年 11 月东盟第 19 次领导人会议中被正式批准,并且顺利通过《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文件》。在 2012 年 8 月末,东盟“10+6”经济部长会议在政策方面达成实质性共识,并且较为顺利签订《RCEP 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16以上两个具有纲领性的文件中均指出,东盟的 10 个国家以及和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印度、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以及中国和韩国六国,计划在 2013年进行谈判,谈判结束时间截止到 2015 年,其谈判目标在于促进签订具有高质量、互惠互利、现代化及全面化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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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 RCEP 谈判的法律对策................ 22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2
(二)投资保护制度......... 23
1.放宽市场投资准入 ................. 24
2.投资待遇 ..... 24
3.投资保护 ..... 24
(三)争端解决机制......... 25
1.完善 RCEP 争端解决机制 ..... 25
2.充分运用缔约国之间已具有的争端解决机制 ............... 26
 
三、完善我国 RCEP 谈判的法律对策
 
RCEP 主要谈判目标在于建成具有现代化、全面化、高品质以及互惠互利的多方协议。比如在知识产权方面,重点加强区域一体化,加快关于知识产权使用、以及执行方面的多方合作;投资方面侧重于在区域内打造一个开放并且自由便利的良性投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重点打造高效、透明并且迅速的处理机制。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RCEP 谈判还在磋商进行中,如果 RCEP 协定文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签订并生效,我国并不需要大量修改法律就能完成 RCEP 协定文本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义务。在 RCEP 谈判进程中,我国应该从宏观以及微观方面分析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且进一步提出关于 RCEP 谈判的应对对策。从宏观方面分析,我国虽然已经在立法方面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且使得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已经尽到了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并且已经达到较高的保护水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距离成为创新型国家还有一段距离,科学技术层面对于经济发展状况的贡献程度、研发投入总量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仍然存在较大程度依赖外来技术问题,并且我国相关企业在美国和日本以及欧盟国家取得的相关专利授权远远低于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和企业取得的专利权。我国国内已经取得的授权大多数是简易改进,突破性创新以及全新改进所占比例未达到一半的水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运用以及保护,加快进一步实施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步调,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引进外资和人才的能力,重点关注在创新领域的协商合作发展模式,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发挥知识产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大经济效益。34并且,我国也要重点关注亚太区域各个国家的经济融合程度,以保障亚太区域经贸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大力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强调我国在 RCEP 进程中的主导作用,促进 RCEP 文本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向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利益输送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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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目前已经存在的国际经贸体系中,一定要重视自贸协定在国际舞台的兴起。一方面,以 WTO 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贯彻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将贸易自由化成果立即、无条件的适用于另外一方,另一方面,以自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贸易体制要求贸易优惠的适用是区别对待或者说存在歧视,而且目前区域贸易体制的蓬勃发展也使得多边贸易体制必须正视区域贸易体制的存在和发展。41从亚太地区已经存在的自贸协定分析,TPP 以及 RCEP 都在努力设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不管结果怎样,中国以及美国在一定程度上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便利。从以上分析,为了最大程度得到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中美两国的市场准入机会,亚太地区的其他众多国家十分有必要参与到 RCEP 的谈判进程。当然也会存在负面影响,比如同时适用两个自贸协定会造成高昂的成本以及效率低下,但是 RCEP 因为条款和所处地位会在地缘政治以及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同时考虑到RCEP 谈判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相关条款涉及的保护力度低于 TPP 协定从而也会更加兼顾协定参与方的现实需要。中国在 RCEP 谈判中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会更加考虑 RCEP 参与方的实际利益而非简单制定高标准的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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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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