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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建设研究教育

添加时间:2018-06-12 19:03:25   浏览:次   作者: www.dxlw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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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教育硕士毕业论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获取研究生学位开辟了渠道。虽然我国早已建有教师进修制度和机构,但是这种进修往往是零星的、不系统的,开设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师可以系统地学习新知识,掌握学科的前沿,得到教育研究的培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教育硕士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1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1.1选题背景
知识时代的发展,技术产品生产和应用的周期不断缩短。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逐渐增加,也考验着国家科技创新的实力水平。传统的生产要素对于经济的作用日渐式微,逐渐凸显的是以知识、科技等竞争力为主的科技创新能力。因此,产学研合作对引导高等院校适应知识经济提升高等院校实力至关重要。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产学研合作对科技、经济、高等院校教育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大量的关注和法律法规的倾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学研合作的法律体系。美国联邦政府1790年订立了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专利法。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优化法》,从科学技术的研究与转化方面进行立法,经过不断修订,这部科技基本法在美国的科技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0年颁布的《专利商标法修订案》,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进行了规定。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并规定专利权应当由中小企业拥有,科技成果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待加强,将技术转移的相关活动法制化。产学研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为当下教育改革中的高等院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依据。2006年我国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表明创新型国家的突破点在于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合作被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不断地的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如《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水平的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产学研合作逐渐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如《产学研合作开发工程》《国家中长期技术发展纲要》《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从1999年开始,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进入发展期。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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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本概念的界定
本文主要是从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高等院校三方面进行基本概念的界定。研究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内容和重点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概念,重视当代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研究的相关成果。有利于明确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界限,为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提供良好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和保障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1.2.1产学研合作
国内对产学研合作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不少学者的文章中均有所涉及。我国学者钟武从产学研合作主体的角度考虑认为,产学研合作指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转化、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等科研活动的协同创新活动。①从技术创新合作的角度,学者顾海将其定义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合同为合作的前提,根据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力资源来配置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利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及其成果转化所需要的科学研究和其他资源。②我国学者李晋三认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合作发展的目标,围绕产品研究、开发、科学管理技术的应用、人才的培养和选择、科研水平的提高、学科建设、实习基地和科研基地的建立等,以此来形成灵活全面的相互合作关系。③陈芳柳和陈莉平认为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④狭义的产学研合作指的是基本主体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进行合作,实现共赢的科学研究活动。广义的合作是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参与者,政府、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合同或契约参与合作,开展知识的消化、繁殖、传递和传递,产出科研成果以满足需要。从而完成科技的自主创新、优秀人才的培养、社会的公共服务、企业的长足发展以及经济的稳步进步。⑤本研究中产学研合作是指狭义的产学研合作,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联系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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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分类、影响因素和必要性
 
2.1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分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这决定了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面应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发展战略方针、长期发展计划、行政命令、会议决议、计划规划和策略方案等。对于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合理的进行分类,有利于不断调整相关法律,加强立法工作,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1.基本法律。指由国家权力制定颁布实行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如《科技进步法》(2008年)《商标法》(2014年)《专利法》(2009年)等。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全局的范围对产学研合作进行笼统的规定,效力较高但规定性和指导性不强。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及其附属机关制定的关于产学研合作事务工作的文件,一般都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涉及产学研合作的行政法规大多是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而制定的,在调动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有序进行有着具体的、指导性的意义。包括规定、办法、准则、条例、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3.发展战略方针。战略方针是指关于实现科技兴国战略目标的总策略,是规范科技发展行动的指南。战略方针从宏观层面体现了某一时期国家的战略思想,如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战略方针,从科技和发展的方面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方向。其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保护资源环境等措施,有助于确保产学研合作中的单位组织按规范的基本准则来行动,也有助于产学研各合作主体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再比如《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对新时期的科技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具有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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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因素
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是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主体,也是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规范的主要对象。各个主体的发展程度,间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不论是各主体内部,还是整个大的产学研合作系统都需要有能够维护其发展的规定和章程。而适时的变化和调整,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产学研合作的变化。理清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影响因素,国家和政府才能掌握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方向,更加精准到位的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制定的主体,影响着法律法规的质量、数量、规模以及发展方向等。政府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重视对政府自身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出台恰当的法律法规来引导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当今时代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就为我国科技的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发展土壤。然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提出挑战。在利益链条中,对于科研成果的保护是产学研合作顺利发展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看到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现象,却很少看到行之有效的监管,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此产学研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走的更远。只有政府将法律法规的制定重视起来,才能为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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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发展......15
3.1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的背景和历程......15
3.1.1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的背景..........15
3.1.2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16
3.2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18
3.3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问题......21
第4章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研究.........25
4.1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25
4.2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28
4.3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特点.........31
4.4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33
第5章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建议............37
5.1建立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保障体系....37
5.2完善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结构......39
5.3改进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内容......41
 
第 5 章 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建议
 
法律法规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视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进展,但是产学研合作在我国许多地区都没有形成规模,这与法律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继续发展;规范的法律法规内容有利于保证产学研合作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基于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问题,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中的成功经验来提出相关的对策,有利于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5.1 建立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5.1.1 制定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财政税收法
要制定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财政税收法,设立专门的科研项目补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每年度支出 5000 万美元以上给公营实验室从事研究活动,并设立奖金计划来奖励科研人员,推动了美国高等院校和产业的合作。联邦政府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主张通过税收举措,大幅度调整税收。以财政赤字成倍增加为代价,在扩大军费开支的同时,对于无偿资助教育机构的个人和团体适当的减税。因此要大力的发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就要为其提供足够的科研资金。运用财政税收法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帮助其获得利益和成果,并以此来带动大部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以进一步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热情。英国政府实施了《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为参与示范性的法拉第伙伴设立 5 万元的草创基金,实现多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之间的合作,在专业的科研专家的带领下推动合作计划的有效实施。日本政府实施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中,规定了要按照企业实证特殊情况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准入标准适当降低。通过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业务重组和精良设备的资金支持。促进了民间主导型经济的复苏和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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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产学研合作涉及到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牵动了市场经济等多方利益,需要良好的法律保障其正常运行。在产学研合作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台适时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并不断的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迅速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法律法规过于零散、存在漏洞较多、缺乏创新性、内容的更替不及时,对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指导性不强等。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重视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产品报废、设备仪器损害等风险的承担或给企业提供适当的补偿,以此来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风险,促进企业和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合作的友好合作关系。企业要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式,制定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知识产权战略。高等院校既有对企业和科研机构既定的法定的服务与责任,也享有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益共享的权利,要想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最需要的就是法律的保障。参考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成功经验,基于我国的基本情况,本文提出了完善产学研法律法规的策略。但是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和认知有限,且本文主要是在理论方面对产学研法律法规进行的研究。缺乏一定的实证研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提出的产学研法律建议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希望本论文关于产学研法律的建议能够为以后国内产学研法律的立法提供参考,也希望国内学者能够对产学研法律予以关注,进行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促使我国产学研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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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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